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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官员透露融资租赁业未来监管举措

2016-11-29 毛宛苑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原创声明:文为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毛宛苑向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独家供稿,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CF40及其所在机构立场。


由于金融租赁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交易形式,与传统的融资方相比,在法律结构、税收安排、产权登记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也更为复杂,因此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对于法律、监管和财税制度的依赖性较强。我国金融租赁行业自2007年后发展迅速,这与金融租赁制度环境的不断优化密切相关。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毛宛苑表示,未来,在监管层面,我国将继续研究适合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资产分类办法,加强对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管理;并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此外,还将研究推动金融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的建设以及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建设。

毛宛苑透露,银监会还将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对金融租赁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提高立法层级,并解决营改增过程中行业反映的共性问题等。

以下为毛宛苑所著文章。

不断优化制度环境  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创新发展


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迅速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金融租赁开始兴起。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金融租赁公司,目前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

入世后,中国承诺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发展金融租赁,但当时我们的规定是,国内商业银行不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所以外国银行享有了超国民待遇。为此,银监会加紧研究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开展租赁业务。最终到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启动了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试点,金融租赁行业由此得到迅速发展,表现为四个方面。

首先,我国金融租赁业务的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6年9月末,共有52家金融租赁公司(未包括3家专业子公司),行业资产规模为1.94万亿,增长率27%,行业实收资本约1600亿,增长率23%,前三季度净利润182亿,增长率接近40%,可以看出,在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下,金融租赁公司呈逆势增长趋势。

第二,专业化水平不断增强。金融租赁公司不断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市场定位,专注细分领域,培养核心竞争力,行业的专业化经营格局逐步清晰。工银租赁规模已经跻身全球前十,兴业租赁、哈银租赁、江苏租赁在节能环保、三农、中小企业领域具有比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市场优势,民生租赁在公务机和船舶领域都有自己的专业优势。

第三,风险管控能力不断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建立了覆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租赁物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截至20169月末,行业不良率是0.93%,低于整个银行业的水平,拨备覆盖率在250%以上,资本充足率为12.91%,所以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

第四,服务实体经济取得积极成效。金融租赁公司最大特点是具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殊功能,最主要的业务形式是通过直租业务推动企业加快先进设备的技术升级,通过售后回租盘活资产存量,通过经营租赁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从而助推相关行业的转型发展,这是金融租赁的优势。

现在金融租赁的行业覆盖面广泛,既有电力、制造、交通运输、水利、采矿等国民经济传统部门,也有高端设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租赁物涵盖飞机、船舶、钻井平台、生产线等大型设备,也包括工程机械、计算机、农机、医疗设备、小型设备等,覆盖面也非常广泛。

金融租赁制度环境不断优化

金融租赁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交易形式,与传统的融资方相比,在法律结构、税收安排、产权登记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也更为复杂,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对于法律、监管和财税制度的依赖性较强,所以银监会一直把防范金融租赁行业的风险、促进行业发展、加强监管服务和推进制度完善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以下五方面做了主要工作。

(一)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类型,增加金融有效供给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2007年银监会在总结分析我国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正式启动了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试点工作,商业银行进入租赁行业是影响金融租赁行业的重要事件。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充分发挥了母行在资金来源、市场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优势,业务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并引领整个金融租赁行业的规模快速增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截至2016年9月末,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约占机构数量的65%,资产规模约占整个行业75%。

二是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银监会积极响应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2014年银监会再次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把原来主要出资人的制度调整为发起人的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这样的政策支持下,民间资本进入租赁行业。截至2016年9月末,共有32家金融租赁公司含有民间资本,占整个行业数量的62%,最近一年批建的13家金融租赁公司当中,民间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有12家。民间资本的进入为整个行业提供资本支持的同时,对于完善治理结构、优化激励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二)创新组织管理形式,打造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平台

其一,2010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目的是实现税收优惠和风险隔离。这是大家探索保税区租赁业务模式的开始,也打破了外国租赁公司在飞机租赁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其二,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项目公司规模日益壮大,金融租赁公司开始组建专业化经营平台。为了打造专业化的能力,银监会2014年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的管理规定》,受到业界欢迎。目前已经批准4家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包括1家在爱尔兰设立的境外专业子公司。

(三)丰富业务范围和服务模式,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

2014年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给予了金融租赁公司更多自主经营和创新的空间,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展了融资租赁资产的转让对象,增加了固定收益类的证券投资业务,加强了流动性管理,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所以金融租赁公司在传统的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的基础上,业务模式、发展方式逐步从追求规模的粗放式发展向注重内涵的集约式发展转变,金融租赁公司利用保税地区的项目公司研究推出了保税租赁,引进大型厂商担保作为增信措施,创新发展出了厂商租赁,通过同业协作开展了联合租赁,用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创新金融租赁公司的服务范围。总之,在深度和广度上,租赁公司的服务范围都进行了拓展。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收入更加丰富,从原来利差收入为主向经营性收入、咨询服务方面拓展,这也是我们鼓励的方向。

(四)拓宽资本融资和补充融资渠道,增强行业的发展后劲

金融租赁公司是一个比较耗资本的行业,资本补充和渠道对于行业发展至关重要,银监会积极为租赁行业拓宽资本来源进行政策上的支持。

2014年银监会联合人民银行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降低了发债门槛。在2014年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同时,明确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规定,促进了行业盘活资产。在资本补充方面,除了传统的股东增资,还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上新三板、发行二级资本债,为行业发展提供原动力。2015年9月,银监会报请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补充渠道。2016年9月,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通知》。

这一年来,银监会批准了10家公司获得金融债的发行额度480亿,支持两公司获得涉农金融债和绿色金融债的发行额度40亿,支持7家公司获得资产证券化的发现额度305亿,促进了金融租赁公司引入中长期的保险基金30亿,批准三家公司分别在香港H股上市、在A股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

(五)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支持天津等地方出台了区域内的配套法律法规,推动了整个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其次,在税收制度方面,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开展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营改增工作,支持有形动产的直租业务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发挥租赁公司较银行信贷的优势,降低了承租人的税收负担。

其三,在会计制度方面,积极跟踪研究金融租赁公司的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结合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实际,跟有关部门反馈金融租赁行业关于我国会计制度的有关改革意见,同时银监会积极与海关总署、外汇局等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涉及租赁公司海外发展的外部政策。总的来讲就是银监会不遗余力地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内外推动  继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制度环境的发展完善是近几年金融租赁行业不断发展的助推器,银监会将继续推进行业制度环境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科学把握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和加强监管制度建设的关系。我们的创新发展并不是乱创新,而是要有导向,即任何创新都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监管原则——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创新发展。

第二,创新要致力于推动金融租赁行业的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如果没有“三化”,金融租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会不足。首先,银监会鼓励金融租赁行业积极优化发展模式,从追求规模的粗放式发展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引导行业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和路径,深耕具有比较优势的个性化领域,着力差异化经营。其次,强化租赁物运营体系的建设,提升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水平。此外,随着利差收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管理、余值处理、配套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不断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

但是如何实现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还要靠公司的运作。要把金融租赁做好,离不开四大支柱——资金、资产、风控、人才。专业化人才和资金来源的多寡、风控水平的高低,将决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以及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水平。我们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不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把四大支柱做好,为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提供支撑。

从监管来讲,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为行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第一,我们正在研究适合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资产分类办法,加强对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管理。之前用银行对资产的分类办法来管理金融租赁行业并不合适,目前该分类办法已经在修改中,正在征求业内和银监局的意见。

第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研究拓展项目公司、专业子公司租赁物范围的可行性。之前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提到“设立飞机、船舶等领域的专业子公司”,有公司提出,如果某公司的医疗设备、工程器械的业务规模也做大了,是否也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我们正在对这方面进行完善,探索在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后,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可行性。

第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因为这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资本实力。资产证券化的工作我们也在持续不断的推动。

第四,研究推动金融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的建设,这主要是为行业提供资产转让、交易评估的平台支撑,这也是盘活资产存量一个途径。

第五,推动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建设。目前金融租赁行业在银行业委员会下设有一个专业委员会,但是随着金融租赁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和机构数量逐渐增多,我们想单独成立一个协会,目的是加强行业经验交流,研究行业关注的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支持加强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我们正在积极使之落地。

以上是从银监会内部来讲。从外部来讲,我们最希望推动两件事:

其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跟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最想推动的是金融租赁的立法建设,提高立法层级,解决当前金融租赁物面临的租赁物资登记制度缺失、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取回成本高等问题,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的物权法和合同法对于这些租赁物问题都没有涵盖,所以,我们希望在银监会的推动下,对金融租赁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

其二是解决营改增过程中行业反映的共性问题。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被视为贷款服务,承租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政策无法更好地发挥作用;经营性租赁中,租赁资产的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逾期90天应收未收的利息还须缴纳增值税等等,这些行业反馈的问题我们都在倾听,并积极与财税等其他部门沟通,目的就是为外部环境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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